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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4-05-06 15:1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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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1日第13次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7日

 

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科学管理,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在水利行业监督与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单位抽选专家开展水利工作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审核、验收、督查等活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定期更新、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统一组建、管理。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专家库安全保障的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专家使用、评价,并配合专家资格审核、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项目评审费用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评审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管理

第六条  通过专家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专家入库出库、专家抽取、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  专家库设置专业类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造价、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文水资源、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土保持、移民专项、检测、计算机和信息化、政策管理等。各有关业务处(室)或厅属有关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增减调整专业类型。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使用单位委托,依法依规独立从事项目评审活动,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项目评审活动报酬,外埠专家的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应客观公正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对提出意见负责;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参与的评审活动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五)不得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职务职级为正处级(含)以上的;或职务职级为副处级且在任(曾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评审活动工作。

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优先选取,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水利)、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正高级职称等高端人才,专业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直接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结合实际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择优吸纳专家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征集推荐。每两年面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专家的公告,有入库意愿的人员自愿申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统一汇总推荐。

(二)资格审核。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分类汇总后,分期分批会同人事处、专业分类审核牵头处(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或厅属有关单位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年龄、职称职务、职业资格、从事专业类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推荐单位意见等进行审查,遴选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三)公示。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入库,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负责将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由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使用单位可根据专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从专家库选取品德高尚、行业技术权威专家,在各专业分库中设立专家组组长名单。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办理专家入库,由业务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会同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每两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集中更新确认专家库人员信息,更新确认内容主要有: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增补学术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存在不履行专家义务六条行为之一,经查属实的;

(二)专家超龄,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担任专家的;

(四)专家评价积分未达标的(积分少于60分);

(五)评审活动质量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且情节极其严重的;

(六)有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失范等情形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达到出库情形的,由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核实情况,经确认情况属实的,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在专家库中办理出库,通过书面或短信、邮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失范等情形出库的专家永不录用。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使用单位在专家库中提出专家抽取需求,专家库自动按照1:1的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抽取备选专家时,按积分从高到低推荐专家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提出从各专业分类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需求,交由专家库抽取。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5-9人且为单数,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繁简程度,专家组人数可以酌情增减

专家抽取应由专家库自动进行,抽取工作包括语音电话、短信记录在内应全过程留痕。抽取完成后,专家库将抽取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专家库通过语音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及时通知候选专家并确认参与专家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直至达到专家数量要求。专家抽取结果记录在专家库内,并告知使用单位。

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应及时检查专家库的运行情况,确保专家库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抽取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一)在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一致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十九条  评审活动过程中,使用单位发现专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在线标注并说明更新情况,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予以更新入库。

第二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省水利厅厅属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并鼓励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专家表彰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活动评价和出勤评价,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积分标准,通过积分排序,实现对专家库专家的动态管理及专家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专家进行评价并及时填报专家出勤、评审活动情况,如实记录每次评审工作中各专家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专家积分低于60分时,将自动冻结专家评审资格,启动出库程序。专家库根据填报情况自动累计积分、生成专家使用个人情况年度报告。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每年汇总形成专家库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家积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专家初始分值为100分,每年所有积分初始化一次;

(二)每按时参加一次项目评审活动加10分,无正当理由参加评审活动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或中途退出评审活动的,不予加分;

(三)确认接受邀请后未参加评审活动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次扣10分。连续第二次接受邀请后未参加评审活动的扣20分,连续第三次接受邀请后未参加评审活动的扣40分,以此类推,每连续一次接受邀请后未参加评审活动,扣分翻倍;

(四)评审活动质量受到投诉,经查明属一般问题的扣10分,属严重问题的扣20分,属特别严重问题的扣40分;

(五)年度积分达200分以上的,积分初始化后,次年可额外增加10积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闽水规〔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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