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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厅河湖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3-03 16:0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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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河长制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闽政办〔202210号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全面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起实施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为此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正向激励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2日

 

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正向激励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闽政办〔202210号有关要求,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全面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围绕打造江河安澜、河川秀丽、人民满意的八闽幸福河,坚持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一河一网一平台”建设、河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重点工作,主动作为、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推荐名额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省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5名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作为激励设区市,由激励设区市河长办推荐总额不超过10有设立河长办的县(市、区、开发区,下同)作为奖励县。

三、评审程序

各设区市河长办严格把关,遴选出拟奖励对象名单,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河长办。省河长办根据各设区市推荐名单以及有关河湖管理工作推进力度、保护成效等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各地在一定范围内同步公示。其中,存在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或被省级及以上挂牌督办的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省级及以上暗访发现的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网络舆情及负面新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流域水质下降明显的不作为拟奖励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河长办统一公布。

四、激励措施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奖励对象名单公布后,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对相关地方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河湖巡查、设施维修养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具体可由奖励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

五、其他事项

省水利厅、财政厅以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大各地经验做法推广力度,积极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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