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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2-12 10:01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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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涉及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活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水利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服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和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机构;
  (三)水利工程可研(初设)报告编制机构
(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设计)
  第四条  福建省水利厅对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机构的服务合同、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服务收费等环节实施依法监管。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省水利厅信息登记并公示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
  本省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省水利厅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登记。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或企业备案证、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聘用中介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行业自律规定等事项。
  第八条 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福建省水利厅规范的书面委托合同。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的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约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应当知悉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并应及时开具收据;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收取中介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已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对中介活动不得设置有碍公正、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对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中介服务机构承揽业务。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的业务性质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所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本省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它自律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协调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中介组织合法权益,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应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做好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对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市场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公开、透明。将采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福建省水利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一)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报告(送审稿)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修改的,中介机构未按评审初步意见中提出的修改内容和修改时限完成修改报告(报批稿);经水利厅项目评审中心或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仍未通过的;

(四)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

(五)不按规范要求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条 对连续两次或以上被通报批评的中介服务机构,记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且两年内不得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报告(送审稿)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并经专家评审一次性通过的,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机关职能处室应当加强与相关项目业主、评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诚信情况的信息收集和审核报送。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机关职能处室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考核,严格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诉和处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活动违规违法的,有权向福建省水利厅投诉举报。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接到举报后,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五条 厅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水利行业中介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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