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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破坏生态造成碳汇损失可以这样“补”

来源:中国水利报 发布时间:2025-01-15 16:1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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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给山场造成了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我愿意对山场‘补种复绿’,并自愿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来弥补碳汇损失。”

  近日,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上,被告人廖某荣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这是龙岩市第一起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案件,标志着龙岩正式建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

  记者从上杭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廖某荣等人在上杭县的某座山体上非法采挖稀土,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上杭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温东英介绍,廖某荣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诚恳认罪悔罪,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自愿补植修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廖某荣还自愿认购碳汇,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导致的碳汇损失进行赔偿。

  毁林开发、违法建设等人为水土流失的行为,会造成水土扰动,导致植被碳汇损失和土壤碳库损失。那造成的碳汇损失有什么途径补偿?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首部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规范性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关负责人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

  今年以来,龙岩市水利局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紧密沟通,共同谋划水土保持司法碳汇合作。

  “按照最高法所倡导的司法理念和出台的规范要求,我们借鉴‘生态司法﹢碳汇补偿’在森林碳汇上的有益实践,希望与水利部门合作推出水土保持司法碳汇,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司法服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卢维善介绍。

  11月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龙岩市水利局联合印发了《龙岩市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水土保持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卢维善介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应强化生态修复举措适用,引导被告人在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的水土保持碳汇损失。

  依托福建省水土保持试验站(监测站)、福建师范大学等单位科研力量,龙岩还同步推出了《水土保持碳损失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探索建立福建省首个水土保持碳损失核算技术指南及赔偿机制,持续助力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龙岩市水利部门委托有关技术专家实地调查核算,评估被破坏山场造成水土流失导致的碳损失总量为169.82吨。被告人廖某荣自愿认购碳汇损失量的两倍,以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水土保持碳汇的实时价格,认购“长汀朱溪河水土保持项目碳汇”339.64吨进行核销,就地弥补水土保持碳汇损失。

  卢维善表示,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执行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龙岩是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的诞生地,首创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是龙岩在继2023年成功签约全国首单水土保持碳汇交易之后,在水土保持碳汇领域的又一工作实践创新。

  龙岩市水利局副局长卢晓香表示,这是对“长汀经验”的提升拓展,龙岩市水利部门将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碳汇林项目建设,持续提升水土保持碳汇能力,同时依托科研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碳汇价值核算,配合司法部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开展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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