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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的指引意见和标准目录,结合我省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本《目录》明确了我省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事项清单,其中一级事项15项、二级事项30项,适用于基层水利领域,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下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二、本《目录》列出了二级事项应公开的关键要素,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涉及日常运转、机构、人事、财务等属于综合政务或其他业务领域方面的信息公开,由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地方和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如属涉密信息,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信息,按涉密管理要求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不应公开的信息被公开或泄露。
三、厅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注重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公开本地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信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目录》细化公开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地落实、取得成效。
附件:福建省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