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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26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6年1月21日
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五条
第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七条
第八条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五)进行统一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统一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实施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十六条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执行中出现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