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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3-08-18 09:5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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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评审单位

《福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9日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2日

 

福建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加快审批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以下简称“审批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项目评审单位按照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下达的任务组织审批项目评审,对评审的技术结论和意见负责,确保通过评审的技术文件、技术报告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定的深度、质量、安全等要求,按规定时限向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提交审查意见。

第四条  项目评审单位组织项目现场评估调研、技术评审、技术咨询等工作,可由第三方协助提供后勤服务。第三方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采

第五条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发现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一般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论证

第六条  项目技术评审过程包含现场评估调研、技术评审和技术报告修编复核。

技术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视频、函审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项目评审单位应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59人且为单数,规模较小、技术报告较为简单的项目、技术报告修编复核,专家组人数可以为3人,具体由项目评审单位根据评审项目的情况确定。

专家抽取由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区域,从省水利厅建立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评审需要特邀专家的,由项目评审单位提出意见,人数不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专家组人数超过9人或特邀专家的,项目评审单位需报请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同意。

第八条  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及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重大、复杂项目应组织现场评估调研,召开现场评估调研会,听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等意见。

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在技术评审会上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技术报告、查看影像资料等方式了解现场情况。

第十条  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对专家组意见可进行技术申辩。

经过讨论形成的专家组意见,一次性告知审批项目申请人,并作为技术报告修改完善的依据。

专家组对专家组意见负责,确保通过评审的技术报告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单位。项目评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专家开展修编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

审批项目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报告修改完善的,出具评审不通过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对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的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利厅信用评价规定和标准,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一)技术报告达不到基本要求技术预审不通过的,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修编的,或未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技术报告一次性通过技术评审的,或提前规定时限一半或一半以上时间完成修改完善且通过专家组复核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项目技术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会务费、劳务费、差旅费等项目评审费用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评审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现场评估调研会、技术评审会、技术报告修编复核会的工日,依据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以半个工日为基准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组织的项目专家组成员、省水利厅在职公务员、厅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劳务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审批项目申请人、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评审结果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办〔2012〕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水利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水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正高级职称等高端人才,专业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直接申请入库;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具有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优先选取,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或项目评审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其中区域专家由设区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

(二)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收到申请后,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会同人事处、项目评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审查,提出拟入选专家名单,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入选专家,并予以公布。

项目评审单位根据专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从专家库选取行业技术权威专家,提出拟入选专家组组长名单,经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人事处审核,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专家组组长库,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业绩及证明材料;

(五)无犯罪记录、无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声明书;

(六)遵守技术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书。

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家增补调整工作,专家增补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省水利厅厅属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并鼓励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邀请从事技术咨询、评审等活动;

(二)查阅与评审项目相关的技术报告;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依法对技术报告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四)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规定,以一事一酬方式获得相应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项目评审、技术咨询等评审活动的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应保密的任何情况,评审结束后应将评审资料交还;

(四)专家对本人相关评审工作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对专家参与项目技术评审情况予以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要建立专家评审档案,记录专家的出席各项评审活动的次数、未参加评审活动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价专家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活动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未按规范、规定评审技术报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在评审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六)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年度评价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平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评审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水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办〔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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