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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省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10 15:1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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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办〔2012〕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全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程序、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一)扎实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实物调查通告的发布工作,组织编好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细则)。实物调查中,要精心组织,依法按程序做好实物调查各环节工作,确保实物调查全面准确,不错、不漏、不假。实物调查后,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示,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提供科学有效依据。

  (二)加快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要着力解决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严重滞后、质量不高的问题,在进行工程可研时同步甚至提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设计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设计进度。要广泛听取移民群众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准确计算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科学合理确定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措施,使移民安置规划符合移民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达到可实施深度。

  (三)加快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要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各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既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把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质量关,又要及时受理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申请,做到随报随审,允许容缺预审。

  二、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规划程序

  (一)省级审批(核准)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下防洪工程和引调水工程,由县级政府负责批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省级审批(核准)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防洪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核并出具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三、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保障措施。要认真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加强地方移民管理队伍建设,以适应加快重大水利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为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要按照“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精心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要强化移民资金监管,及时兑现移民资金,严防资金挤占挪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认真做好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全面推行和谐征迁。要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准确发现掌握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隐患,制定并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健全移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合法权益保障等机制,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造福工程”、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妥善安置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变安置为安居,做到“有新房有新区”、长远生计有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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