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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公益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实现专业化管理,近日,省水利厅出台《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2013年3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小型水利工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的改革目标。2018年9月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购买服务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已经在多个县(市、区)探索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取得初步成效。今年我厅进一步提出全省开展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的县“保80%争100%”的年度责任目标。
二、《指导意见》制定过程
2020年2月,省水利厅组织省水利管理中心等单位、部门起草《指导意见》,通过调研我省小型水库管护购买服务开展和省内外相关文件制定情况,经几易其稿,于3月底形成《指导意见》初稿。
2020年4-5月间,省水利厅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就《指导意见》初稿进行集中研究和讨论,修改完善相关内容,于5月底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8月,省水利厅向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到1个处室、3个设区市水利局反馈的24条意见,4个处室、6个设区市水利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反馈无意见。《指导意见》起草人员认真细致地对每一条反馈意见做了充分研究和处理,吸收了其中6条意见,对《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2020年9月-10月省水利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指导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指导意见》最终稿。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规范社会化管养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明确社会化管养主体及其职责、落实社会化管养经费保障、严格社会化管养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和其他四个方面,共十七项具体内容。
总体要求,共四项具体内容。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目标。
规范社会化管养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共四项具体内容。明确可纳入购买服务的内容、可选择的市场化方式和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明确社会化管养主体及其职责,共两项具体内容。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资格和履行职责。
落实社会化管养经费保障和合同管理,共四项具体内容。明确管养服务经费来源和购买服务合同管理等内容。
严格社会化管养监督管理,共两项具体内容。明确购买服务监督检查、考核等内容。
其他,明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