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1500-2026-00046
- 备注/文号: 闽水函〔2026〕24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14
- 有效性: 有效
黄莼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防波堤风电—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建议》(第1695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确有必要建设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批”。
为此,建议在幸福洋防波堤风电开发项目选址上,应尽量避让海堤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确有必要、无法避让,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开发项目对海堤安全运行与管理的影响,事先征得海堤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海堤工程安全。
领导署名:叶 敏
联 系 人:郑联举
联系电话:13600810310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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