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6-00039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6〕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02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福建省高速公路网漳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弃土(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福建省高速公路网漳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福建省高速公路网漳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境内。项目起于龙岩市永定区高头乡高东村与漳州市南靖县书洋镇曲江村交界处,终于西溪乡礼田村,与漳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起点相接,全长40.996公里。2017年12月,福建省水利厅以《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函〔2017〕375号)批复同意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弃渣量280.72万立方米(自然方,下同),设置弃土(渣)场8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永定区“三区三线”调整,主体工程设计优化、施工组织调整、现状制约因素等原因,原批复8处弃土(渣)场未启用,实际堆放于9处新设置的弃土(渣)场。本方案仅对新增9处弃土(渣)场进行变更。
该项目已于2019年1月开工。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新设的9处弃土(渣)场选址征得龙岩市永定区水利局同意后先行使用,根据现场调查及相关资料,截至目前项目建设过程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二、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总体意见和要求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土(渣)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实际弃渣总量191.63万立方米,变更弃土(渣)场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73.9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7.6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弃渣场稳定性分析论证,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拦挡设施、截排水设施及植物措施等有效发挥防护作用,做好生态保护修复,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加强弃渣场管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对涉及敏感目标的6#弃渣场应按照承诺内容完成拆除工作,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
(四)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三、请省水土保持工作站会同龙岩市水利局、永定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省水利厅水保与科技处。龙岩市水利局、永定区水利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文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仍按2017年12月6日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函〔2017〕375号)执行。
附件: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网漳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永定高头至城区段工程弃土(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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