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6-00112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6〕5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4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工程弃土场变更(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工程弃土场变更(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审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土(渣)场变更(二)水土保持方案。
(二)基本同意新设2处弃渣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0.28公顷。其中:A3-7#弃土(渣)场位于汤泉村,占地面积2.88公顷,弃方总量20.62万立方米;A5-4#弃土(渣)场位于宋京村,占地面积7.4公顷,弃方总量98.7万立方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新设弃渣场的防治措施安排。弃渣场级别均为4级,拦挡工程建筑物级别为4级,截排水措施排水设计标准采用5年一遇短历时暴雨。
(五)基本同意本次变更弃土(渣)场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34.81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做好弃土(渣)场工程设计和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弃土(渣)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改善。
(二)加强施工和组织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确保弃土(渣)场安全稳定,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
(三)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未通过,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大田广平至安溪官桥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工程弃土场变更(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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