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6-00130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6〕6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22
- 有效性: 有效
漳浦县路港交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道G324线漳浦城关过境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国道G324线漳浦城关过境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进行评审,省水土保持工作站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二)基本同意取消原批复的3处取土场,新设1#、2#取土场。1#取土场位于漳浦县石榴镇梅西村,占地面积10.38公顷,取土总量107.50万立方米;2#取土场位于漳浦县盘陀镇蒲野村、上洞村,占地面积16.46公顷,取土总量217.40万立方米。取土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6.84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新设取土场的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五)基本同意本次变更取土场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13.3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6.84万元,建设单位应补缴6.39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做好取土场工程设计和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土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改善。
(二)加强施工和组织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确保取土场安全稳定,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
(三)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未通过,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国道G324线漳浦城关过境段公路工程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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