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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15:0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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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福建省

水利厅

水资源费

 

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0.006元/千瓦时--2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开发利用管理

 

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闽江河口水文实验站

技术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不同项目收费标准不同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

 

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

水土保持补偿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釆期间,按照开釆量(釆掘、釆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福建省

水利厅

水资源费

 

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0.006元/千瓦时--2元/立方米

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闽江河口水文实验站

技术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不同项目收费标准不同

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

水土保持补偿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釆期间,按照开釆量(釆掘、釆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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