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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省政府批复了《福建省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标志着我省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全面确立,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划》批复精神,最近,省水利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福建省水功能区划》及省政府批复精神,并专门下发通知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区划》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区划》是我省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是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落实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主动作为,以省政府批复的《区划》为依据,认真抓好水功能区划的贯彻落实。一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其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取水退水、排水排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要严格水功能区纳污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目标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抓紧核定本行政区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三要完善和规范水资源论证。抓紧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划》,凡建设项目的取水退水、排水排污,不符合《区划》要求的不得予以审查审批,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水资源无序开发和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要提升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省厅项目办将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建设,省水文局要提前介入、搞好对接,尽快熟悉系统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地下水、水下地形、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能力建设。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测,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五要加大《区划》宣贯力度。做好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水功能区边界要设立明显的标志,界碑中应明确水功能区的主要功能、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范围以及禁止开发的活动,以达到宣传及警示的效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水功能区划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水功能区划的自觉性。
(厅水政水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