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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水功能区划》批复精神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4-03-10 10:48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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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福建省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省政府(闽政文〔2013〕504号)批复,经研究,我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区划》是我省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是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落实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主动作为,以省政府批复的《区划》为依据,加强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其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取水退水、排水排污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各水功能区划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水功能区纳污限制。实行纳污总量控制是保证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实现的关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目标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抓紧核定本行政区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也可报当地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完善和规范水资源论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重要条件。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划》,凡建设项目的取水退水、排水排污,不符合《区划》要求的不得予以审查审批,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水资源无序开发和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提升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省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快推进系统平台建设,省水文局要提前介入、搞好衔接,尽快熟悉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地下水、水下地形、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能力建设。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加大《区划》宣贯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水功能区边界要设立明显的标志,界碑中应明确水功能区的主要功能、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范围以及禁止开发的活动,以达到宣传及警示的效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了解《区划》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区划》的自觉性。 

     

  福建省水利厅 

  2014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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