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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见附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
2.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
2012年3月27日